23岁男子与13岁少女自愿发生性关系 犯强奸罪被判一年半

2019 年 04 月 01 日 965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2017年10月,张某在快手上与被害女孩结识并谈起恋爱,女孩告诉他自己17岁,案发前一天张某看到女孩身份证,知道了她的真实年龄。

2018年2月,女孩的妈妈和哥哥来到苏州要接女孩回家,但半路女孩又偷偷乘大巴返回苏州,并且与张某取得联系,将其身份证和车票拍照通过微信传给了他。当晚,女孩就住在了张某家,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一直到第二天早晨,女孩的哥哥找上门来,并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对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koala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