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最新进展 北京市政府185号令内容

2017 年 11 月 24 日 940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昨天下午,被曝疑似出现虐童行为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门外,大批记者聚集,等待放学。朝阳区教委工作人员表示,教委已成立工作组进驻幼儿园调查,有结果会及时对外通报。没有基本的人身安全,谈不了有品质的幼有所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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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控录像的问题,朝阳区教委负责人建议大家参考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185号令。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6]185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 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是指利用图 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 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 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 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 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 作。 市和区、 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 使用、 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统: (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 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 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 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 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 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 地下通道、 过街天桥, 机场、 火车站、 地铁和城铁车站, 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 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 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 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 第六条 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 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 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第七条 交通道路、 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的建设由政府负责,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 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八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 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 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本市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 当具有采集、录像、传输等功能。 第九条 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 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 信息系统的,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 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 应当自系统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情况按照保卫隶属关系向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没有保卫 隶属关系的,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 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30 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的建设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 应当采取下 列措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岗位 技能和保密知识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 (三)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 备的位置。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制度, 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 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 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 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四条 负责图像信息监看的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各项图 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守岗位,爱护仪器设备,保守秘密。 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留 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 阅、复制、提供、传播。 第十五条 置标识。 第十六条 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应当设 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 合。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 像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证明文件; (三)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 (四)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传播 图像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 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 使用、 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技术检测等方面应当 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系统不建设或者不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 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单位设置公共安全图 像信息系统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并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擅自在公共场所设 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单位设置的, 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 接责任人员分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设置的, 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不遵守备案制度 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 500 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未采取保障图像 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由公安机关 责令限期整改, 可以对单位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 立、 健全或者违反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以及擅自查阅、 复制、 提供、传播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 500 元以 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拒不提供图像信 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的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违反相关管理制度, 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koala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